乐山市2023年民办小学、初中招生政策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资料图)
2.坚持以县为主、审批地统一管理的原则
3.坚持免试入学原则
4.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原则
二、招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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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小学新生招收对象:具有乐山市户籍或具有乐山市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等随迁子女,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含2017年8月31日),未注册全国义务教育学籍,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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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初中新生招收对象:具有乐山市户籍或具有乐山市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等随迁子女,并有全国义务教育学籍的2023届小学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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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经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同意后,可招收本市户籍、本市学籍、来乐就业居住人员随迁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但不得在乐山市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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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同胞、华侨、进藏干部职工、烈士、公安英模、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乐山市高层次人才、直接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和我市支援湖北医疗队全体人员等,其子女申请就读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优待政策和规定执行。
三、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结合各地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要求制定。
四、招生日程
五、招生办法
(一)网上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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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5月5日上午9点至5月11日下午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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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法
需要在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须在“四川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省招生系统”)上进行网上申请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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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
(1)每名适龄儿童只能选择1所民办学校申请学位,同时需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属地)区域内的公办学校申请学位。
(2)申请学位时填报信息内容必须详实准确,按规定时间填报并成功提交,在报名时间结束前可对填报信息进行修改。报名时间结束后,系统将自行关闭,家长不能再对填报信息进行修改。报名数据由属地教育局负责进行审核。“全省招生系统”已与户籍、房产、社保、学籍等系统对接,凡发现以虚假信息申报学位的,将取消其资格。
(3)双(多)胞胎摇号方式(家长自主选择一种方式)
方式一:独立摇号。每名学生报名后独立参与随机录取,以各自摇号结果确定是否被录取。
方式二:捆绑摇号。双(多)胞胎学生共用1个报名号,捆绑参与随机录取,该号摇中则两(多)名学生均被录取,该号未摇中则双(多)胞胎学生均不被录取。5月14日至16日工作时间,双(多)胞胎学生家长需携带学生户口簿到所申请民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选择摇号方式。
(二)录取方式与批次
根据民办学校所处的县(市、区),结合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学籍情况、居住证和住房等条件分批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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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分三批次录取
第一批次为面向本县(市、区)内一类录取:适龄儿童的户籍在本县(市、区)范围内;
第二批次为面向本县(市、区)内二类录取: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及学生本人的居住证或住房在本县(市、区)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之一;
第三批次为面向市内县外的录取:户籍或居住条件等不符合第一、二批次要求,为乐山市内县(市、区)外户籍的适龄儿童,或在乐就业居住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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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分四批次录取
第一批次为经批准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民办初中录取;
第二批次为面向本县(市、区)内一类录取: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小学学籍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之一;
第三批次为面向本县(市、区)内二类录取: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及学生本人的居住证或住房在本县(市、区)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之一;
第四批次为面向市内县外的录取:户籍或居住条件等不符合第二、三批次要求,为乐山市内县(市、区)外户籍或学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乐就业居住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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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方式
(1)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则分批次依次录取,每一批次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人数,则全部录取,并启用下一批次招生;若该批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人数,则通过电脑随机录取。前一批次录取达到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再进行下一批次录取。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和未报名注册所空出的学位,由民办学校自行补录。6月13—14日,民办学校补录名单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市直管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补录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不再招生。
(2)电脑随机录取方式采取“全省招生系统”离线摇号模式,即将报名数据导出“全省招生系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程序鉴定、公开录取等过程将邀请家长代表参加,由公证处全程公证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六、招生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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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免试全覆盖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凡未通过“全省招生系统”实施的招生均属无效招生,将不予办理学籍注册转接并严肃追究违规学校责任。对违规招生造成的一切稳定问题及所需经费问题由招生地政府及相关学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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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入学管理
学校要按照“班额、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和配置教学师资,实施均衡编班,不得依据考试成绩设立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尖子班等,不得出现超过55人大班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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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学籍注册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利用学籍系统规范学校招生,确保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和学籍注册协同统一。要严格学籍注册,逐级审定各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并在新生报名注册学籍时实行逐一核对、批量导入。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民办小学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如新录取新生已于去年注册学籍入学的,一律退回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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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学籍转接管理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校不得以增班转学选拔学生或扩大规模,小学高段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转学,坚决防止通过转学提前抢挖生源。严肃查处为超计划招生、违规转学、违规跨区域或跨学段招收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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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阳光招生
学校招生要做到办学条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八公开”,积极做好宣传引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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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中小学招生纳入对县级政府和学校的年度目标考核,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对违反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学校、机构、部门,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建立招生“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学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相关荣誉性称号并限期整改;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办学许可的处罚。同时对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不能有效防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招生的,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通报当地政府和按管理权限给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