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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李长需
被网暴、个人信息泄露,有没有及时制止的手段?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该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提供了一种处理思路。
在近一年时间里,被告肖某直播了40多次,发布了大量针对原告董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对董某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即便是在董某告其侵权的案件审理期间,法庭对肖某进行了提醒,他也没有停止。董某据此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了人格权侵权禁令申请。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结合肖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董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因此,法院裁定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董某名誉权的内容,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书送达被告即生效。
这个禁令很有效,肖某收到后便立即偃旗息鼓了。因为他很清楚违反该禁令的后果——视情节轻重,会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纸禁令,就让网暴者闭了嘴。这个案例,打破了以往对付网暴的困境,很有示范意义。在过去的网暴事件中,面对传开的谣言或不实信息,受害人往往深陷其中却无力叫停。投诉难有结果,报警作用有限,打官司时间很长,还是无法及时阻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这种情况下,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出现,就为普通人对抗网络暴力,提供了“另一种可能”。
这种制度,优点很明显,就是程序比较简单,时效性也很强,并且独立于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单独提起。当事人申请时,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法院在审查中重点关注人格权是否正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时间上是否具有紧迫性、合法权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3个要件。只要符合这三个要件,法院就会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难看出,这个制度对当事人及时提供救济的目的,还是很明显的。
其实,人格权侵害禁令并非是新事物,它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并在多地开出过,效果还不错。或正是因为效果不错,让“两高一部”在近日就惩治网暴公开征求意见时,就明确强调了在网暴案件中,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这个制度,也被不少专家称为打击网暴的标志性动作。希望这个标志性动作,在以后应对网络暴力方面,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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